新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540号)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538号)调整了营业税、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。为方便纳税人,便于基层地税机关操作,降低征纳成本,结合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双定户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的通知》(冀地税传[2008]9号)的相关规定,省局决定从2009年1月起,调整城建税等8个税(费)种的缴纳期限。现将调整后地税机关征收的19个税(费)种的申报缴纳期限统一明确如下:
一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印花税(只对汇总缴纳或核定征收)、烟叶税、土地增值税(只对按月或按季预缴)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文化事业建设费、工会经费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为每月(或季首月)1至15日。
二、申报缴纳期限为每月(或季首月)1至15日的税(费)种共有11个,包括:营业税、个人所得税(只对双定户)、企业所得税(只对按月或季预缴)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土地增值税(只对按月或按季预缴)、印花税、烟叶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工会经费。
三、车船税等其他税(费)种及个人所得税(对非双定户)、企业所得税(对汇算清缴)、土地增值税(对项目清算)的申报缴纳期限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。
上述税费缴纳期限变更后,省局将统一调整征管应用系统的相关数据。
河北省地方税务局
2008年12月23日